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8日 19:46  点击:[ ]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作为我省辐射安全监管的环境保护部门,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时,能准确及时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核与辐射专项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专兼结合,综合防范。

1.4 应急任务

我局承担的应急任务是:

1)制定我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配合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

    3)负责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处理;

4)接收市级环保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事故信息的报告;指导和组织力量支持市级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行动;

5)监督与评价由我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6)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市级环保部门承担的应急任务:

积极配合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1.5 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

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2.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与职责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我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平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辐射事故发生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2.1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省政府核与辐

射应急指挥部

 

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应急领导小组

 

 

省环保局核与辐射应急领导小组

 

 

 


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常设组、秘书组、专家组)

 

 

 

 

 


省辐射环境监理站

 

市级环保部门

 

 

图一    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2.2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 人员组成

在核事故应急期间,省局局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总指挥,省局主管核与辐射的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省局办公室主任、开发与辐射监督管理处处长、污控处处长、计财处处长、法规处处长、环境监察局局长、监测站站长、辐射站站长作为成员。

2.2.2 主要职责

1)审批我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决定我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我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指导或指挥市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组织对由我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5)审定向省政府提交的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报告;

6)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3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2.3.1 人员组成

由省局分管核与辐射的副局长,兼任核与辐射应急办公室主任,开发与辐射监督管理处处长、省辐射站站长任副主任;

常设组设在省辐射站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任组长;

秘书组设在省辐射站放射源室,放射源室主任任组长;

专家组由兰州大学核技术学院院长担任,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省国防办、省地矿局及相关专业科研院所的教授高工为成员。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省辐射站。

2.3.2 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系统内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我省环保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受理来自地方环保部门上报的辐射事故报告、中央或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总局领导的批示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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