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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标志使用规定

来源:自然生态处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3日 11:45  点击:[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委会”)标志的管理,确保标志的正确使用,保护标志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使用规定所指的国委会标志是国委会机构的特定标志。标志经国委会确认、发布,由熊猫、海洋、鸟类和太阳等多个特定图形和国委会中英文全称构成,旨在倡导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鼓励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促进生物多样性惠益共享,提高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识。

第三条 本使用规定适用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标志的制作、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标志的权利归国委会,国委会秘书处负责该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活动单位在使用该标志时,应严格按照《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标志形象识别手册》执行,遵照其中关于标志图形、释义、比例、色彩、组合使用、字体、辅助图形等的要求。未经国委会秘书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标志文字、图形,不得将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注册,不得使用该标志或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不得在超出协议范围或者协议有效期届满的情况下使用该标志。

第六条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标志可在以下场合使用:

(一) 国委会组织或参与的会议或活动;

(二) 有关单位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三大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进行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的,且通过国委会审核的,可单独使用国委会标志或与本单位标志一并使用,一并使用时,需用额外的文字说明活动对于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三大目标的意义与贡献;

(三) 经国委会秘书处批准,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性会议或活动,对于扩大国委会影响,展现中国保护生物多样性工作,树立中国国际形象,展现中国履行国际责任的。

第七条 国委会秘书处与经许可的活动单位签署国委会标志使用协议,核发国委会标志,准予其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活动单位应向国委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单位的性质和使用目的,汇报标志使用的材料及形式,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海报、公益广告、宣传册、影像、T恤衫等。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使用该标志的,视情况对违规或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九条 本使用规定由国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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