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问题编号5:省级自然保护区“瘦身”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
整改目标:自然保护区不被随意调整,核心区、缓冲区面积不得减少,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不被损害,自然保护区性质不改变。
完成情况:
(一)2017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甘政办发〔2017〕77号),进一步明确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更名程序、要求等内容;省环保厅印发了《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甘环函〔2017〕103号),规范了调整申报材料编制单位管理要求,编制内容、材料撰写格式等。
(二)2016年12月,省环保厅向省国土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致函(甘环便自字〔2016〕27号),商请提供省级自然保护区基础数据。2017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甘办发电〔2017〕24号),要求全省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工作;对批建不符合条例要求的自然保护区开展重新确认,对面积重叠的自然保护区重新划分进行统一管理,对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销号;开展自然保护区资源本底调查,完善基础信息和数据:开展自然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勘界核定工作,向社会公开自然保护区基础信息。4月,省环保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的意见》(甘环发〔2017〕57号),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加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快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自查整改进度,切实提高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水平。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76号),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科学制定规划,完善保护网络;规范调整程序,加大信息公开等。目前,各地各部门正在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甘政办发〔2017〕77号),《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76号),省环保厅印发《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甘环函〔2017〕103号)已报送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自然生态保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日期: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5日,共5天。
受理部门:甘肃省中央环境保护督查整改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1)8418866
联系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77号统办2号楼1320室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