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
水库:除环保部审批的项目外,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除环保部审批的项目外,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及在市(州)界河上建设的项目;抽水蓄能电站;
火电站、热电站;
电网工程:省内±500 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省内1000 千伏、750 千伏、330 千伏交流项目(330 千伏主变增容改造工程由市(设区)、州环保局审批);跨市(州)的220 千伏、110 千伏交流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和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 [其中: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设区)、州环保局审批];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环保部审批的项目外,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环保部审批的项目外,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项目;
油田、气田开发项目。
三、交通运输
铁路:除环保部审批的项目外,全部(联络线、货站、站场项目除外);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普通国道网、省道网的一级公路项目;
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既有机场的改扩建项目。
四、原材料
有色矿山开发:全部;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
石化: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项目;
化工: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MDI)、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其他化工项目;
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炼铁炼钢项目。
五、机械制造
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飞机制造。
六、轻工
制浆和制浆造纸项目;
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年产30万箱及以上卷烟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
七、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600亩以下,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中小型项目;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八、核与辐射
放射性:除环保部审批的项目外,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和废渣处理、贮存、处置及再利用项目(非放射性部分除外);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其中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项目由市(设区)、州环保局审批);
电磁辐射设施:除环保部审批的项目外,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多台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讯(其中单个移动通信基站由市(设区)、州环保局审批)、10千瓦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台以及其他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九、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第九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十、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保部明确要求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十一、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其他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