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批
提交材料:
1、报请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请书1份;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环评文件公示本1份(附删减说明)及环评文件电子版(光盘1份);
3、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4、省级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技术评估报告一式1份;
5、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项目代码(涉密项目除外);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承诺时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示、评估与听证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