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自2011年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评审格式》等要求,各地组织开展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编制、修订、评估和备案工作。从省环保厅对各地上报的预案审核情况来看,大部分预案不符合备案条件,主要存在预案格式不规范,环境风险节点、应急防控措施、专家评估意见等基本要素不完整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预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预案编制及修订工作。为提高全省预案编制及修订工作总体水平,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应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有环保技术咨询相关资质的机构承担预案编制及修订工作。工业园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建议委托经省环保厅培训的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人员负责预案编制及修订工作。预案文本内要附编制机构法人签字确认的相关资质证书原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预案评估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在预案编制或修订完成后,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成员应包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和纳入省、市州环境应急专家库成员的专家。省级备案的企事业单位预案的评估工作,应由省、市州、县区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和省、市州应急专家库成员参加。
三、严格做好预案备案工作。企事业单位编制的预案经评估后,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企业预案,需报省环保厅形式审核合格后出具备案登记表予以备案。预案备案时要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专家签字的评估意见、市州环保部门备案登记表、预案文本(上述材料各一式两份)和预案电子版。
四、及时做好预案修订工作。预案自正式印发实施之日起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五、严格执行预案管理相关规定。按照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相关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材料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投入试生产。
我厅将对各地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预案编制、评估、备案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未编制预案、不及时修订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评估、备案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事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责任追究。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