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亭电厂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报告》(华明股份总发〔2016〕2号)收悉,经我厅审查和公示后,认为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亭电厂符合《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和《甘肃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亭电厂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
二、根据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亭电厂实际运行情况,允许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亭电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为(按5500发电利用小时计):
(一)二氧化硫排放控制总量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均为214.3吨以下;
(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总量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均为214.3吨以下
(三)烟(粉)尘排放控制总量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均为32.1吨以下。
三、按照总量减排要求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亭电厂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快完成供热管网建设,力争2016年底完成供热改造。加强环保设施和在线监控装置及DCS系统运行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应按证排污,杜绝超浓度,超总量排污。
(二)积极配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日常监管和检查。
(三)每年的3月底前,应向我厅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度审验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甘肃华明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亭电厂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或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按照《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向我厅提出申请,递交《甘肃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文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排污许可证三年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