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石山县住房的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办理积石山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报告》(积县建发〔2015〕38号)收悉,经我厅审查和公示后,认为积石山县污水处理厂符合《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和《甘肃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积石山县污水处理厂核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
二、根据积石山县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情况,允许积石山县污水处理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为:
(一)化学需氧量控制总量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均为50mg/L×当年实际处理水量;
(二)氨氮控制总量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均为8mg/L×当年实际处理水量。
三、按照总量减排要求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积石山县污水处理厂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尽加强环保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加强人员培训,确保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应按证排污,杜绝超标排污。
(二)积极配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日常监管和检查。
(三)每年的3月底前,应向我厅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度审验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积石山县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或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按照《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向我厅提出申请,递交《甘肃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文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五)排污许可证三年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18日